《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七章室内环境的修订变化

Trophy2012-04-10 14:01:46来源:中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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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的条目:

7.1 日照、天然采光、遮阳

7.3 隔声、降噪

7.4 防水、防潮

7.5 室内空气质量

删去的条目:

5.2 保温、隔热

新增的条文:

7.1 日照、天然采光、遮阳

7.1.2 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居住空间的窗洞开口宽度不应小于0.60m。

为保证居住空间的日照质量,确定为获得冬季日照的居住空间的窗洞不宜过小。例如建筑凹槽内的窗、转角窗的主要朝向面等,都要注意避免因窗洞开口宽度过小而降低日照质量。工程设计实践中,由于强调满窗日照,反而缩小窗洞开口宽度的例子时有发生。因此,需要对最小窗洞尺寸做出规定。

7.1.3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天然采光。

卧室和起居室(厅)具有天然采光条件是居住者生理和心理健康的基本要求,有利于降低人工照明能耗;同时,厨房具有天然采光条件可保证基本的炊事操作的照明需求,也有利于降低人工照明能耗;因此条文对三类空间是否有天然采光提出了相应要求。

7.2.4 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直接或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当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20;

2.厨房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当厨房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厨房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10,并不得小于0.60㎡。

为避免设置在有自然通风要求房间外的阳台或封闭阳台的外窗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够,影响自然通风效果,条文对阳台或封闭阳台外窗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也提出了要求。

7.3.4 住宅建筑的体形、朝向和平面布置应有利于噪声控制。在住宅平面设计时,当卧室、起居室(厅)布置在噪声源一侧时,外窗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当居住空间与可能产生噪声的房间相邻时,分隔墙和分隔楼板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当内天井、凹天井中设置相邻户间窗口时,宜采取隔声降噪措施。

在住宅设计时,居住空间与可能产生噪声的房间相邻布置,分隔墙或楼板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十分必要。卧室与卫生间相邻布置时,排水管道、卫生器具等设备设施在使用时也会产生很大噪声,因此除选用噪声更小的产品外,将排水管道、卫生器具等设备设施布置在远离卧室一侧会对减少噪声起到较好的作用。条文中所指隔声降噪措施为加大窗间距、设置隔声窗、设置隔声板等措施。

7.4 防水、防潮

7.4.1 住宅的屋面、地面、外墙、外窗应能防止雨水和冰雪融化水侵入室内。

7.4.2 住宅的屋面和外墙的内表面在室内温度、湿度设计条件下不应出现结露。

防止渗漏是住宅建筑屋面、外墙、外窗的基本要求。原规范仅在共用部分对地下室和半地下室有防水要求,不够全面。

住宅室内表面(屋面和外墙的内表面)长时间的结露会滋生霉菌,对居住者的健康造成有害的影响。另外,表面空气的不流通也助长了结露现象的发生。因此,住宅设计时,要核算室内表面可能出现的最低温度是否高于露点温度,并尽量避免通风死角。在我国南方的雨季,空气非常潮湿,空气所含的水蒸汽接近饱和,除非紧闭门窗,空气经除湿后再送入室内,否则短时间的结露现象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本条规定在“室内温、湿度设计条件下”(即在正常条件下)不应出现结露。

7.5 室内空气质量

7.5.1 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宜进行环境空气质量预评价。

7.5.2 在选用住宅建筑材料、室内装修材料以及选择施工工艺时,应控制有害物质的含量。

7.5.3 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表7.5.3 的规定。

          表7.5.3 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限值

污染物名称

活度、浓度限值

≤200(Bq/m3)

游离甲醛

≤0.08(mg/ m3 )

≤0.09(mg/ m3 )

≤0.2(mg/ m3 )

TVOC

≤0.5(mg/ 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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