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房地产综合规定 2025-09-29 08:45:42 来源: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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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吉林
  • 颁发时间:2025-09-28
  • 发文字号:长住金管规字〔2025〕6号
  • 发文机构: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实施日期:2025-09-28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职工:

  为更好地满足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民生、服务发展”的重要作用,助力高品质住宅建设,经研究决定,对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如下:

  一、降低新建商品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

  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在拟购房所在地无住房的职工家庭,购买位于长春市主城区及开发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的新建商品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20%调整为不低于15%。

  二、阶段性取消贷款次数限制

  本通知公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且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受贷款次数限制,相关政策按照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三、提高贷款购买绿色住宅及“好房子”的单笔额度

  购买取得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识的绿色住宅或通过“好房子”评定的住房的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单笔最高额度可上浮30%(不叠加其他上浮政策)。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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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住房价格288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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