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六章共用部分的修订变化

Trophy2010-04-10 00:00:00来源:中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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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的条文:

6.1.2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 并侧面临空时,应设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1.05m。

6.1.4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并不宜小于0.10m,踏步高度应均匀一致,并应采取防滑措施。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 级,当高差不足2 级时,应按坡道设置;台阶宽度大于1.80m 时,两侧宜设栏杆扶手,高度应为0.90m。

6.2 安全疏散出口

6.2.1 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 ,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2 十层及十层以上但不超过十八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 ,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

6.2.3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层住宅单元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4 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

6.2.5 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2.6 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顶,且不应穿越其它房间。通向平屋面的门应向屋面方向开启。

6.2.7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个住宅单元的楼梯均应通至屋顶,且不应穿越其它房间。通向平屋面的门应向屋面方向开启。各住宅单元的楼梯间宜在屋顶相连通。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楼梯可不通至屋顶:

1.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 ,且设有一座共用的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住宅;

2.顶层设有外部联系廊的住宅。

6.3.4 住宅楼梯为剪刀梯时,楼梯平台的净宽不得小于1.30m。

6.4.3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单元只设一部电梯时,从第十二层起应设置与相邻住宅单元联通的联系廊。联系廊可隔层设置,上下联系廊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五层。联系廊的净宽不应小于1.1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6.4.4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由二个及二个以上的住宅单元组成,且其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住宅单元未设置可容纳担架的电梯时,应从第十二层起应设置与可容纳担架的电梯联通的联系廊。联系廊可隔层设置,上下联系廊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五层。联系廊的净宽不应小于1.1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6.4.7 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

6.5.4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处应有识别标志,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应设门厅。

6.6 无障碍设计要求

6.6.1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1.建筑入口;

2.入口平台;

3.候梯厅;

4.公共走道。

6.6.2 建筑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同时设有轮椅坡道和扶手;

2.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6.6.2 的规定。

                表6.6.2 坡道的坡度

坡度

1:20

1:16

1:12

1:10

1:8

最大高度(m)

1.50

1.00

0.75

0.60

0.35

3.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m;

4.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m 的墙面宽度;

5.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 的护门板;

6.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0.15m,并应以斜坡过渡。

6.6.3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00m,七层以下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1.50m。

6.6.4 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6.7 信报箱

6.7.1 新建住宅应每套配套设置信报箱。

6.7.2 住宅设计应在方案设计阶段布置信报箱的位置。信报箱宜设置在住宅单元主要入口处。

6.7.3 设有单元安全防护门的住宅,信报箱的投递口应设在门禁以外。当通往投递口的专用通道设在室内时,其净宽应不小于0.60m。

6.7.4 信报箱的投取信口设置在公共通道位置时,通道的净宽应从信报箱的最外缘起算。

6.7.5 信报箱的设置不得降低住宅基本空间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标准。

6.7.6 住宅设计应选用信报箱定型产品。选用嵌墙式信报箱时应设计洞口尺寸和安装、拆卸预埋件位置。

6.7.7 信报箱的设置宜利用共用部位的照明,但不得降低住宅公共照明标准。

6.7.8 选用智能信报箱时,应提出预留电源接口。

6.8 共用排气道

6.8.1 住宅厨房宜设共用排气道、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共用排气道。

6.8.2 住宅厨房、卫生间的共用排气道应采用能够防止各层回流的定型产品。排气道断面尺寸应根据层数确定,排气道接口部位应安装支管接口配件,厨房排气道接口直径应大于Φ150mm,卫生间排气道接口直径应大于Φ80mm。

6.8.3 厨房的共用排气道应与灶具位置相邻,共用排气道与排油烟机连接的进气口应朝向灶具方向。

6.8.4 厨房的共用排气道与卫生间的共用排气道应分别设置。

6.8.5 竖向排气道屋顶风帽的安装高度不应低于相邻建筑砌筑体。排气道的出口设置在上人屋面、住户露台上时,应高出屋面或露台地面2m;当周围4m之内有门窗时,应高出门窗上皮0.6m。

6.9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6.9.2 住宅除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以外的其他功能房间可以布置在地下室,但应采取采光、通风、防潮、排水及防护措施。

6.9.4 当住宅的地上架空层及半地下室做机动车停车位时,其净高不应低于2.20m。

6.9.5 地上住宅楼、电梯间宜与地下车库连通,但直通住宅单元的地下楼梯间入口处应设置乙级防火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为地下车库进行自然通风,并应采取安全防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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