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策汇编及业内解读                    

2017-04-06 18:4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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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全国
  • 发布时间:2017-04-06
  • 报告类型:市场报告
  • 发布机构:中房研协

  【政策汇编及业内解读】

  4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通知决定设立河北雄安新区,规划范围涉及河北省雄县、容城、安新3县及周边部分区域。先行开发起步区面积约100平方公里,中期发展区面积约200平方公里,远期控制区面积约2000平方公里。

  3月28日,福州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称,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五城区已拥有一套住房,购买第二套住房商业性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50%。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非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购买第一套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2年的,不得上市交易,不得办理转让公证手续。

  3月28日,厦门市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房地产市场调控管理的通知》显示,为合理引导住房需求,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稳定市场预期,对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4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3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180平方米及以下商品住房。执行“认房又认贷”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4月1日,发布《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行为联合执法行动工作方案》称,包括厦门市国土房产局、厦门市建设局等在内的9个部门将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工作,为期1个月。

  杭州表示,3月29日起,执行二套房信贷政策,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要求各商业银行严格审核借款人还款能力,严格落实月供收入比不超过50%等政策要求,对已成年、未就业、无固定收入且还款资金来源于其他共同还款人的借款人,可参照二套房信贷政策执行。

  3月29日,长春市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表示:职工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满2年后可申请第二次贷款;结清第二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满5年后可申请第三次贷款。职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住住房不超过90平方米(含)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超过90平方米不超过144平方米(含)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超过144平方米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3月29日,南通市发布《关于调整南通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意见》表示,购买二套住房的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至40%。

  3月29日,东莞市发布《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的通知》。指出,开发企业应根据项目土地费用及建安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申报备案价格。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首次申报房价备案的,须以幢(栋)为单位申报,申报均价应不高于前三个月当地镇街(园区)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20%(含);高于20%的,须提交备案价格申报说明。

  3月30日,青岛市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指出,在青岛市范围内(六区四市)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需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2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住房信贷政策方面,各商业银行应按照“认贷又认房”的要求严格执行。

  3月30日,佛山印发《关于开展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各区局全面排查新建商品房销售行为和二手房经营行为,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不正当经营行为。即日起,各区要加强监控,发现将商品房总价不合理拆分、虚假装修、虚高装修价格、捆绑销售车位(库)等行为的,立即予以制止,并暂停项目网签,责令停业整顿。

  3月31日,江苏银监局发布明确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其中提出居民家庭首次购房和首套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30%;二套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40%。

  3月31日,广州发布通知表示,本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1年以上(含),非本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2年以上(含),方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即日起执行。3月30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指出,居民家庭新购买的住房,须取得不动产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或办理析产手续;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从化、增城区内限购(含受赠)1套住房;商服类房地产项目不得改变为居住用途。

  3月31日,天津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指出,对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成年单身(包括未婚和离异)人士,暂停在本市(滨海新区除外)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范围内购买住房的,需提供在本市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补缴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4月1日起,承德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暂停办理部分县区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同时调整“二套房”贷款认定标准。

  徐州市发布《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表示, 4月1日起,购买144平方米(含)以下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20%调整为30%;购买144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调整为40%。

  福州闽侯县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4月1日起,闽侯县户籍居民家庭购买的第二套及以上住房,非闽侯县户籍居民家庭购买第一套及以上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2年的,不得上市交易,不得办理转让公证手续。

  太原市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对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进行了下调,同时提高二套房贷利率,并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自4月1日起执行。

  句容发布《房地产市场调控实施细则》显示,自4月2日起,在本市市区(含开发区)、宝华镇,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需提供在句容缴纳1年及以上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证明或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启东市发布《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称,自4月2日试行起,非启东籍居民在启东购买一手房的,从网签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上市交易;非启东籍居民在启东购买二手房的,从产权变更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4月3日,北京市发布《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上住宅平房销售管理的通知》表示,暂停向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单身人士及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本市连续5年(含)以上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宅平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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