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策汇编及业内解读         

2017-09-26 17:5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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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全国
  • 发布时间:2017-09-26
  • 报告类型:市场报告
  • 发布机构:中房研协

  【政策汇编】

  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支持北京市、上海市开展共有产权住房试点的意见》,支持北京市、上海市深化发展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工作,鼓励两市在共有产权住房建设模式、产权划分、使用管理、产权转让等方面进行探索。

  9月20日,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称,针对目前各地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出现的历史遗留问题,要依法合规分类妥善处理,及时解决问题,防止小产权房通过不动产登记合法化。要求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和监测分析工作。不动产登记机构和房屋交易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房地产市场监测工作的重要性,将二手房与新建商品房纳入统一的房地产市场管理,加强监测、监管和调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后,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信息要通过网络实时共享。

  9月22日,住建部下发通知,规定要做好历史建筑的确定、挂牌和建档;要最大限度发挥历史建筑使用价值,支持和鼓励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不拆除和破坏历史建筑;不在历史建筑集中成片地区建高层建筑。

  9月18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拍卖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称,无偿移交的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120平方米范围内;竞得人自持的租赁住房,首次和单次租期均不得超过5年。另外,住房租赁公司应按政策优先保障人才安居。

  9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监会广东监管局联合发布《关于消费贷管理、防范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的通知,指出严禁个人消费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投资及支付购房首付款或偿还首付款借款等行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消费贷;而个人综合消费贷最高额度不准超过100万元,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0年。同时,对已抵押房产,在未还清全部贷款前,不得再次抵押贷款。

  9月20日,长沙市发布《长沙市住宅用地“限房价、竞地价”试点操纵规则》明确,土地交易的最高限价,分别根据长沙市发改委审核的住宅销售价格和长沙市住建委提供的住宅开发成本,按不高于土地挂牌起始价的150%综合拟定。竞买人在网上挂牌期间,只能进行一次有效报价,且报价不得超过一个加价幅度。当竞价达到最高限价时,停止网上竞价,改为现场摇号,如无人选择参加现场摇号,则此宗地由竞价达到最高限价且通过资格审查的竞买人竞得。

  9月22日,重庆市发布《关于加强主城区新购住房再交易管理的通知》称,凡在主城区范围内(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两江新区)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两年后才能上市交易。

  9月22日,南昌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住宅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指出在全市(含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新建区)范围内,所有新交易的住宅(含新建商品住宅和存量住宅,以合同网签时间为准),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对“限房价、竞地价”方式出让用地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含商住)项目,在商品住宅销售及转让过程中,实行限房价、限对象、限转让等政策,购房人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

  9月23日,武汉市下发通知提出,在销售商品房时,不得以要求购房人一次性付款,或采取一次性付款优先选房等方式,拒绝购房人正常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购房;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住房时,应按照住房限购政策的相关要求,在网签备案系统进行购房资格核查。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应享有与一次性付款或其他付款方式选择房源的同等权利。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限制条件或附加条件,确保公平选择房源。

  贵阳市发布文件《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规定,自2017年9月23日起,凡在贵阳市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3年内不得转让。将把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由20%调整为30%;职工家庭累计有过两次或两次以上住房贷款记录的,认定为三套或以上住房贷款,停止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南宁市下发通知,进一步限制现房转让管理。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在南宁市区(不含武鸣区)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两年后方可转让。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对外销售商品房时,在未与购房人就预售许可范围内具体房号达成购房协议前,不得收取购房人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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