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策汇编及业内解读         

2017-11-08 16: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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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全国
  • 发布时间:2017-11-08
  • 报告类型:市场报告
  • 发布机构:中房研协

  【政策汇编】

  住建部会同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部署规范购房融资行为。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提供购房首付融资;严禁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违规提供“首付贷”等购房融资产品或服务;严禁房地产中介机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违规提供房地产场外配资;严禁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等资金挪用于购房。各地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违规提供购房融资的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要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

  太原市出台《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明确,将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单一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持有的存量房源依法向社会出租;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运作模式;引导中介机构提供优质居间服务。政府将转变公租房保障方式,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政府还将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对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金融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发行债券、不动产证券化产品。

  10月30日,合肥市政府第10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加快推进合肥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以合肥市本级及主城区各区、各开发区国有投资公司为主体,分别组建国有房屋租赁公司,负责本级租赁住房房源的筹集、运营和管理。对开发商将鼓励其从传统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并鼓励其与住房租赁企业开展合作,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专业化的运营模式。预计到2020年,合肥市将筹集各类集中式租赁住房约16万套。

  10月31日,天津印发《关于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表示,为打击投机性购房,在规范上市转让方面采取“封闭运作”方式,即对于《通知》下发后核发销售许可证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购房人在购买5年后上市转让的,应转让给符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指定的公司回购,所售房屋继续用于住房保障,形成鼓励自住改善、循环流转、政府回购的封闭运行体系。

  10月31日,襄阳市发布《关于加强市区商品住房交易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包括襄州区在内的市区范围内,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满两年后才能上市交易。同时,严格规范市区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变更、撤销。

  南宁印发《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实施细则》,提出缴存人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之一方可申请办理住房消费类提取业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装修自住住房;无房职工租贷住房用于自住。投资类或非住房类的房产,不属于自住住房,不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范围内。

  11月1日,海南省发布公告,指出,为进一步保障职工基本住房需求,配合省房地产调控政策,结合海南省实际情况,暂停执行《关于印发<海南省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停止受理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11月4日,柳州发布《关于执行柳州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方案的通知》明确,将适当加大土地供应,遏制房价过快上涨。房开企业开发项目申报价格备案后,半年内不得进行价格调整,如有特殊情况调整的,涨幅不得超过本项目60日内已售类似商品房成交价10%。严禁捂盘惜售、分批推售和捆绑式销售;限定商品房销售期限,超过一年仍未能销售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后按照现房管理。居民家庭或者个人在柳州市区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宅,其已购买的及新购买住宅均需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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