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策汇编及业内解读         

2018-06-13 22:4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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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全国
  • 发布时间:2018-06-13
  • 报告类型:市场报告
  • 发布机构:中房研协

  【政策汇编】

  海南省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商品住宅价格备案后,6个月内不得调高备案价格;调整备案价格的须重新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落实备案价格公示制度,在商品住宅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备案项目通知书和备案项目销售价目表。对取得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表)的商品住宅项目,房地产企业要公开全部房源并明码标价,一次性对外销售,不得分期分批销售。

  西双版纳景洪市颁布《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意见》,要求在景洪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内(含景洪工业园区、西双版纳旅游度假区)购买的新建商品房和存量商品房,自缴纳契税之日起满两年方可上市交易。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新建楼盘代理销售中介对同一项目购房者,只能凭购房者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最多出售两套商品房。同时,提出完善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加大土地供给、盘活存量土地,适时推出限价商品房,加强预售许可环节的管理,培育租赁市场等意见措施。

  内蒙古下发《关于结合城市“双修”、完善公共服务供给做好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的意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个人或单位购买非住宅商品房的,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鼓励商业综合体招租运营,有条件的地区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支持符合条件的单位及用工人数较多的企业长期租用或购买商业房,机关、事业单位、社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需要调整、增加办公、服务等用房的,原则上应置换、购买、租赁库存非住宅商品房。提出引导和鼓励棚户区改造居民通过货币化安置购买商业、办公用房等非住宅商品房。棚户区改造居民购买非住宅商品房的,可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宜昌市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大商品住房供给,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小于6个月的县(市、区),要加快商品住房预售审批节奏,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商品住房项目上市进度。对商品住房申报价格过高且不接受政府价格指导的项目,一律暂缓办理预售许可、合同网签备案、现房销售备案;对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上市间隔时间6个月以内的,不得调整指导价格。城区(含夷陵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自签订商品住房网签合同之日起,2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徐州市发布《关于完善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明确,市区户籍居民家庭拥有一套住房的,商品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自权属登记之日起未满2年或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备时间未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市区户籍居民家庭拥有二套住房及以上、非市区户籍居民家庭拥有一套住房及以上的,商品住房自权属登记之日起未满3年或者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备时间未满6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同时加强房地产市场销售行为监管,严肃查处不执行备案管理政策、不实行明码标价等扰乱房地产市场等行为。

  福州市公布《关于进一步吸引引进人才和高校毕业生来榕落户的五条措施》,包括:对于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和留学回国人员,本科学历毕业生落户年龄放宽到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毕业生落户不限年龄;取消落户就业创业限制;可自行选择落户地址;建立人才中心集体户;简化落户申请材料。

  佛山南海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购房资格审核的通告》明确,对于购房人,若购房者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与购房人解除合同,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均由购房人自行承担。对于企业,若教唆、诱导或协助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经查证属实的,立即责令停业整顿,诚信扣分,通报市、区房地产行业协会进行谴责,并纳入“失信企业黑名单”重点管理。

  天津市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要求住房库存紧张的地区要加大加快土地供应。在土地供应过程中,要切实提高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比例,积极增加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满足租购并举的住房要求。加强购房人购房资格审查,对不符合调控政策规定的,不予办理相关购房手续,坚决遏制投机炒房。对擅自放松购房条件的,将严格进行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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