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策汇编及业内解读                 

2021-11-11 18:24:48

扫描二维码分享
  • 城市:全国
  • 发布时间:2021-11-11
  • 报告类型:市场报告
  • 发布机构:中房研协

  【政策汇编】

  住建部会同发改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做好 2021 年度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监测评价工作的通知》明确,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园区企业、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各类主体参与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城市应尽快确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新市民和青年人多、房价偏高或上涨压力较大的大城市,在“十四五”期间应大力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力争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比例达到 30%及以上。要重点明确本地区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流程及工作要求等;要对现有各类政策支持租赁住房进行梳理,符合规定的均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

  浙江印发《浙江省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规范专项行动方案》提出,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有效遏制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不断健全监管制度,基本建立监管信息系统,逐步形成部门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实现房地产市场秩序明显好转,群众信访投诉数量显著减少。整治重点覆盖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住房租赁、物业服务等方面。

  广东发布《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表明,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和湛市是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点城市,要根据常住人口规模、人口流入分布、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和交通等条件,结合城市轨道交站点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情况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他城市可结合产业园区、重大企业(含科研教育机构)、重大项目的实际需求,配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职住平衡。需建立多元化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资金筹措机制,符合条件的项目可积极申请专项债券,统筹做好资金保障。需建立健全与金融机构的对接机制,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

  石家庄发布《关于调整石家庄市商品房项目预售许可形象进度的公告》提到,传统建筑预售许可形象进度由设计总层数的三分之一提高至主体封顶。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和中央商务区商品房项目继续按原政策执行。预售形象进度调整后,涉及预售资金监管等措施将相应做出调整。

  武汉印发《武汉市加快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提出,加大总部企业的引进和培育力度,着力构建市、区协同推进工作格局,促进武汉市总部经济提档升级。支持新引进企业落户,按照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 4000万元。奖励资金分2年兑现。对总部企业作出办公用房补贴、增资扩股奖励、投资奖励、经营贡献奖励、发展壮大奖励、人才奖励与安居保障、以及通关便利等政策支持。

  成都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指出,需优化预售款支取条件,预售商品房项目的监管分户账内资金达到监管额度后,开发企业可申请支取多余部分资金,申请支取的多余部分资金可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提供升级装修方案的预售成品住宅项目,根据购房人选择升级装修情况,将每套已售房源升级装修价款总额的50%且与开发企业信用关联后纳入监管,并按规定节点进行支取。配建人才公寓房源的预售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在人才选房结束后可根据价格调整情况,据实申请调整监管额度。承办银行未按协议收存、支取预售款,或未通报开发企业违规行为的,市住建局暂停其在项目属地直至全市范围的监管资格。

专 题
返回顶部
扫描二维码分享
返回顶部
{"code": 200, "msg": "u5df2u7ecfu4e0au4f20u8fc7uff0cu4e0du8981u91cdu590du53d1u9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