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策汇编及业内解读                    

2017-04-12 14: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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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全国
  • 发布时间:2017-04-12
  • 报告类型:市场报告
  • 发布机构:中房研协

  【政策汇编及业内解读】

  4月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强化住宅用地供应“五类”调控目标管理,保证住宅用地供应平稳有序,坚决防止出现区域性总价、土地或楼面单价新高等情况,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

  4月5日,河北霸州市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实施意见》显示,外地居民购房需在购房前2年内在霸州市累计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保,限购1套住房且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本地居民购买第一套房商贷,首付不低于30%。

  4月5日,保定市满城区发布《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称,暂停向拥有满城区(含保定市主城区)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拥有1套住房或有商业性、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在满城区再次购买普通住房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4月5日,河北省任丘市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指出,加强白洋淀区域稳控,沿白洋淀区域(包括鄚州、苟各庄、七间房三个乡镇)内所有商品住宅项目(包括洋房、别墅建设),发改局要暂停办理立项核准手续,国土局要暂停办理用地手续,规划局要暂停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住建局要暂停办理施工许可和预售手续。

  湖北省近日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提出,在住房租赁需求量大的区域,将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租赁住房作为土地出让条件。有条件的城市可以利用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新建、改建、收购租赁住房,定向租赁给中低收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允许将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商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但经改建的租赁住房不得分割产权出售。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金融支持等。

  4月7日,福州国土资源局发布公告称,土地受让人在开工一年内具备预售条件并取得预售证的,需一次性全部公开对外销售。若违反该规定,每延期一日,土地受让人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0.3‰的违约金。

  4月8日,珠海市发布通知称,即日起,全市范围内的所有户型住房(含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房),全部纳入限购范围。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在珠海市连续缴纳5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暂停在全市范围内向其销售住房。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后,须满3年之后方可以再次购买住房;接受赠与的,必须符合本市的现行限购政策。

  4月8日,常州市发布公告就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提出,办理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公转商补息贷款)的,首付比例从30%提高至50%。要求新购买商品住房(包括二手住房)的,取得产权证后满2年方可上市交易。在2017年市区供地计划的基础上再新增供应经营性开发用地1000亩。

  惠州市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表示,为严防投机炒作,自2017年4月9日起,新购买的商品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方可转让。强化价格监制管理,申报价格监制的楼盘不得以虚假装修、虚高装修等变相提高房价,否则将暂停项目的网签,责令停业整顿。

  泉州对公积金政策做出调整:职工家庭第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夫妻双方均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80万元调整到60万元,单方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仍为40万元。

  南昌市近日下发《关于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服务行为的通知》表示,房地产企业如有在房源信息里包含“学区房、团购房”等讯息,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等等23项不当行为将受到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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