蹊跷的棚改:长春一项目未批先建无证售房

监督眼张志强 2020-12-02 09:17:09 来源:中房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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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子都卖得所剩无几了,开发商才拿地。这一幕发生在长春市。

  今年10月30日,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一条土地招拍挂“成交公示”,位于长春市南关区珲春街与曙光路交会处的面积为17945平方米的地块,被长春市五洲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1.1亿元摘得。

  中国房地产报记者了解获悉,这宗地块上的房子已经全部建完,甚至房子都已经卖得所剩无几,开发商未拿地就建房,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就敢卖房,面对两次处罚而置之不理,原因到底是什么?

  一环里的“三无”楼盘

  别看长春市五洲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拍得的这个地块只有17945平方米,位置却是很好,东至吉顺街,西至珲春街,南至珲春街842号,北至曙光路,紧邻平泉路,与长春市动植物公园一街之隔。

  11月6日上午,中国房地产报记者来到长春市南关区珲春街与曙光路交会处,环顾四周,多是房龄在20余年的老小区,附近只有中信御园是前几年建好的小区。

  在确定地块位置就在附近后,记者又转了两圈,终于在曙光小区的楼栋间隙之中,找到了几栋类似新盘的建筑,没有围墙、没有大门,共有高低不一的6栋楼,最矮的两层,最高的11层,楼体已经竣工,地面尚未硬化处理。在楼旁的栋号牌上,记者看到该项目的名字:公园·美域。

  公园·美域距离长春市人民大街和解放大路仅1公里左右,属于长春的“一环里”。

  项目在10月30日刚刚摘得这块地,可房子都已经建设,明显属于未批先建。房地产开发的合法程序是开发商拿地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最后拿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卖得没剩几套的无证售房

  有附近市民告诉记者,这个地块大部分是原来的平阳小学,后来变成了楼盘。

  记者注意到,项目没有明显的售楼处,在临珲春街的一个门市房门外,悬挂着一个红色条幅,写着“热烈欢迎业主回家”。在该门市一楼,放着公园·美域的沙盘,记者没有看到销售人员,只有一位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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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的简介上这样写到:公园·美域住宅小区坐落于具有悠久历史的长春市著名园林动植物公园北侧,由长春市五洲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开工建设,2020年10月竣工并交付使用。建设规模:总占地面积1794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0779.35平方米,容积率1.09.其中住宅建筑面积10010.84平方米,居住户数137户;商业办公建筑面积9593.5平方米,地下设备用房建筑面积1175.01平方米。

  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开发商的人在2楼办公,如果想咨询买卖房屋的问题可以上楼。

  随后,记者来到2楼,在2楼办公室的墙上,挂着“珲春街棚改项目领导小组”的牌子。

  据开发商方面一位工作人员介绍,项目是从2011年开始拆迁,一直到现在建成,历时9年。项目一共有137户,回迁的有90多户,能卖的商品房有40多套,已经卖差不多了,目前已经没剩几套房子,几乎都是顶层或者“把山”的房子。户型有50多平方米一室也有85平方米两室一厅,价格在每平方米12000元至13000元之间。另外还有临街门市出售,售价在20000元/平方米左右。

  通过长春房产信息平台查询,公园·美域项目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开发商两次被罚

  珲春街棚改项目违法用地、未批先建、违规售房,开发商的行为为何一路绿灯?

  对此,记者联系到了长春市南关区宣传部新闻科的负责人,这位负责人表示,需要向建设部门了解相关情况,之后给记者答复。但截至记者发稿时,未能得到对方回复。

  公开资料显示,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今年曾两次对长春市五洲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处罚。长春市五洲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珲春街棚户区改造项目,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建设地点位于长春市珲春街以东、曙光路以南。项目规划总用地面积17945平方米,拟以出让方式取得用地,土地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

  2020年4月10日,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该项目违法占地行为以及建设完成的2#-6#楼主体工程和地下建筑,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年6月,当事人(长春市五洲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开工建设该项目的1#楼。7月24日,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其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其60日内到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处以31万余元罚款,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

  南关区住建局告过开发商

  记者通过查询发现,2018年5月10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吉0102民初1550号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9月14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与被告吉林省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南关区棚户区开发协议书》,约定吉林省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珲春街棚户区地块项目。2013年1月30日,原告长春市南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甲方)与被告吉林省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甲方长春市南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安置大桥外语地块的拆迁居民,定向购买乙方吉林省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珲春街棚户区地块的商品房。”根据实际情况,购买商品房的面积与数量甲、乙双方重新订立补充协议:一、甲方向乙方购买回迁房共21套,总面积为1572平方米具体为54平方米户型8套、64平方米户型5套、80平方米户型3套、100平方米户型1套、120平方米户型4套。二、甲方购买回迁房价格为6300元/平方米,共需支付乙方购房款9903600元。

  2013年1月31日,原告长春市南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吉林省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2015年12月15日,被告吉林省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南关区政府申请退出珲春街棚户区地块项目,前期投入开发成本及财务成本待南关区政府确定新的开发单位后一并清算。

  2016年1月19日,南关区政府复函被告吉林省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解除与其签订的《南关区棚户区开发协议书》,并收回被告对珲春街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权,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被告承担。

  2018年3月7日,被告长春市五洲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长春市南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承诺书》,承诺其与被告吉林省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长春市南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返还购房款9903600元。

       最终,法院判令被告吉林省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长春市五洲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长春市南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购房款人民币990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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