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重庆发文救市 渝房价要涨?

原创亚晨 2015-10-16 09:36:15 来源:中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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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房网讯 (记者 亚晨)为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进一步促进重庆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0月15日在重庆市政府网发布《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的通知》。
  通知指出,对非企业原因闲置的房地产用地,可适当调整开工和竣工时间。同时加快主城区照母山、蔡家、空港、鸳鸯、礼嘉等区域市政道路、公交线路、水电气管网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建设。个人房屋被政府征收后,取得货币补偿款重新购置房屋的,可在购房款扣除货币补偿款后计征契税。房地产企业缴清土地价款后,可分宗办理房地产权证,支持企业融资。房地产企业可调整未预售的在建商品住房项目户型结构。房地产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时缴纳税款的,经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减半收取散装水泥专项保证金、开口占道保证金、施工用电保证金、用气保证金。提高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个人购房按揭贷款额。对资金困难的房地产在建项目,不简单地抽贷、停贷和压贷。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5%。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20%。
  从通知精华中可以看出,在企业层面,减缓土地开发速度,支持房企融资,户型结构的调整也给了开发商更多的操作空间。缴纳税款的延期和四项保证金的减半收取以及提高房地产开发贷款额等作法,保证了开发企业的资金流。此外,从加快主城区照母山、蔡家、空港、鸳鸯、礼嘉等区域市政道路、公交线路、水电气管网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建设来看,未来重庆这五个区域的房价或将出现上涨局面。
  对于购房者层面的利好,个人房屋被政府征收后,取得货币补偿款重新购置房屋的。可在购房款扣除货币补偿款后计征契税,此举减轻了购房者部分负担。在个人住房贷款方面,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5%。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20%。从此举来看,积极落实国家相关规定,进一步促进重庆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
  以下为政策原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5〕15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把握供需平衡规律,结合当期已供土地建筑规模,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总量、结构、区域和时序。对非企业原因闲置的房地产用地,可适当调整开工和竣工时间。

  二、加快主城区照母山、蔡家、空港、鸳鸯、礼嘉等区域市政道路、公交线路、水电气管网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建设。

  三、个人房屋被政府征收后,取得货币补偿款重新购置房屋的,可在购房款扣除货币补偿款后计征契税。政府安置机构组织商品房房源实施统一安置的,可由安置机构代被安置对象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由原房屋权利人直接转移登记给被安置对象,按相关规定征收税费。

  四、房地产企业缴清土地价款后,对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方案中独立组团对应的土地,可分宗办理房地产权证,支持企业融资。项目未预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调整商住比例,经批准适当调减商业规模。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前提下,房地产企业可调整未预售的在建商品住房项目户型结构。

  五、对房地产企业经批准建设且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部门的学校用地,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属于房地产企业的待售开发房产,未纳入自有固定资产管理且未使用、未出租的,不征收房产税;对房地产企业纳入自有固定资产经营管理的车库(位),按房产原值从价计征房产税。房地产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时缴纳税款的,经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减半收取散装水泥专项保证金、开口占道保证金、施工用电保证金、用气保证金。

  六、鼓励金融机构合理配置信贷资源,提高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个人购房按揭贷款额。对资金困难的房地产在建项目,不简单地抽贷、停贷和压贷。严禁违规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物顾问费、咨询费。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5%。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20%。

  七、经民政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其养老设施服务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应。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民政部门认定后同意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报经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但法律法规规章和原《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外。

  八、房地产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划批准的设计单元销售商品房,不得擅自分零销售,不得违规采取售后返租或变相售后返租等方式销售。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全市各级信访、国土房管、城乡建设、规划、工商、公安、金融等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在全市范围开展分零销售、售后返租或变相售后返租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大排查和专项执法,及时预防和打击以房地产销售名义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妥善处置矛盾纠纷,切实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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