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不动产消费券活动实施方案

政策 2020-11-06 10:2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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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为加快推进购房业主不动产权证办理工作,充分调动我市购房业主不动产权证办理积极性,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开展“不动产消费券”奖励活动。具体内容如下:

  一、不动产消费券活动规则

  (一)活动期限

  1.活动时间:

  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2.领券时间:

  用户在滨州市成功办理增量房(一手房)不动产权证书书后30日内关注“滨州消费券”公众号进入领券专区并实名注册认证后领取(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3.消费券使用期限

  自成功领取到“滨州消费券”公众号卡券包内之日起90日内消费有效,逾期作废(具体以消费券页面展示信息为准)。

  (二)活动参与对象

  1.面向活动期间内在滨州市成功办理增量房(一手房)不动产权证书并成功缴纳契税的自然人,若存在多产权人的情况则自动取系统第一顺位自然人为消费券领取对象。

  2.本活动限自然人用户参与,用户需满足实名认证,同一用户活动期间只有一次领取机会,其中同一身份证号、同一微信账号、同一手机号码、同一设备终端,满足以上任一条件均视为同一用户。

  (三)消费券类型及发放计划

  按缴纳契税额时间,分阶段实行消费券补贴。

  1.第一阶段2020年12月31日前,每张消费券价值人民币100元,第二阶段2021年1月1日—2021年6月30日,每张消费券价值人民币70元;消费券可全额抵扣使用,单次使用不限制张数。

  2.消费券不限制领取张数,缴税金额至少1000元起,第一阶段每缴纳1000元生成一张100元的消费券,第二阶段每缴纳1000元生成一张70元的消费券;不足1000元部分不予发放。

  3.消费券商家包含购物超市、餐饮店、便利店等行业,具体按照市商务局指定的商家为准。

  (四)商家参与方式

  由市商务局下发通知统一汇总所有市内符合条件的商业企业和个体商户资料,统一提交给“滨州消费券”运营方添加核销权限。

  (五)消费券投放方式

  本次消费券采用定向直接方式发放。

  具体发放方式:实名认证成功的“滨州消费券”公众号用户,按照办理不动产权证的缴纳契税实名信息,将消费券自动存入“滨州消费券”公众号系统内卡包中。

  (六)消费券使用规则

  1.使用范围:符合核销条件的滨州市商业企业和个体商户。

  2.线下到店消费时,通过“滨州消费券”公众号展示消费券核销二维码方可使用,满足消费券使用金额部分,消费券自动生效,抵价消费券全部金额,账单若存在剩余金额由消费者自由支付。消费券核销资金直接划入商家管理账户,商家可通过登录商家后台自行提现至银行账户(商家提现周期为每月1号-3号提现上一月所核销的所有消费券金额),商家可通过商家后台实现查询核销记录对账等功能。

  3.消费券不找零、不可重复使用,每笔消费不限制电子消费券使用张数。

  4.可同时兼容滨州市企业的其它优惠活动。

  5.消费券须在有效期内使用,逾期作废,不予补偿。

  (七)退款规则

  1.如遇退单或退款情况,退款金额以用户实际核销卡券金额为限。

  2.当消费者使用消费券的交易发生全额退款时:若商家未提现至银行账户,则消费券将退回至“滨州消费券”公众号系统内卡包,若商家已提现,则由商家自行将退款金额退还给消费者。

  (八)其他事项

  1.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如发生不可抗力等,举办方可根据活动的实际举办情况对活动规则进行变更或调整,相关变动或调整将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公布在活动页面上或以合适的方式及时通知。

  2.为符合政府财政资金审计等法定需要,政府部门可能需要在必要范围内收集消费券核销详情(包括:交易时间、交易金额、核销金额、核销类型、交易商家信息),以便进行检查与核实。

  3.为保证活动有序进行,如用户出现买卖、转让消费券及其他作弊违规行为(如刷单、套现等)不正当获得活动权益的,活动举办方有权取消用户活动参与资格,并有权回收用户获得的权益。

  4.参与者领取消费券参加活动后,视同全部接受本次活动的相关规则。

  二、不动产消费券合作流程

  (一)签署协议

  初步确定活动规则和合作意向后,各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与运营方签署相关服务协议。

  (二)财政拨款

  为确保消费券发放,由财政部门将消费券补贴资金拨付业务主管部门,由业务主管部门拨付运营方指定账户。

  (三)资金监管

  运营方通过消费券发放系统为财政部门或签署协议业务主管部门提供后台账号查询、专项消费券使用情况监控、消费券核销情况、实时查询对账服务。

  (四)出具报告

  活动结束后,运营方针对消费券的发放情况出具数据分析报告。

  (五)资金退还

  活动结束后,运营方将剩余资金原路退还至相关部门。

                   滨州市财政局            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滨州市商务局

                   滨州市大数据局               滨州市税务局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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