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房首付款实施细则

政策 2023-10-13 09:45:30 来源: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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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房首付款实施细则

各县(区)分中心、市中心相关处室: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切实减轻缴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支付首付款的资金压力,更好地满足职工合理住房需求,现就购买新建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具体操作明确如下:

  一、适用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的购房人及配偶(以下简称“申请人”)

  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1.在舟山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已签订《认购协议》;

  2.所购新建商品住房的楼盘已向公积金管理部门备案;

  3.申请人家庭名下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目前不存在偿还贷款间隔期情形提取、按月冲还贷等提取的。

  二、提取额度

  申请人合计提取总额不超过《认购协议》约定的首付款,且不超过提取行为发生之日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提取金额之和。提取总额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合计不得超过房屋总价。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线上或线下查询打印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与开发企业签订《认购协议》及《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

  2.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

  3.公积金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将申请人相关资料录入公积金业务系统,并出具《舟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受理回执单》(以下简称《受理回执单》),作为职工支付能力凭证并冻结该笔资金;

  4.申请人凭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受理回执单》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或《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

  5.房地产开发企业持中心出具的《受理回执单》及房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合同备案手续,并在备案审批通过后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公积金管理部门,公积金中心通过数据共享进行核查;

  6.公积金中心核实相关材料后,将预售商品住房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资金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将现售商品住房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资金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收款账户;

  7.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被撤销、被解除或者无效后,申请人已被获准提取用于首付款的公积金,将根据《承诺书》的约定退回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四、提取材料:

  1.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婚姻状况证明(中心通过共享数据获取);

  2.《认购协议》、定金收据及转账凭证;

  3.《承诺书》。

  五、相关要求:

  1.申请办理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只能由申请人本人办理,他人不得代办。

  2.申请并成功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的,如发生首付款金额变动不可补提,不可再次办理同一套房屋的购房提取业务,也不再办理其他提取业务;

  3.自筹资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按原购买商品住房提取流程办理;

  4.对利用虚假业务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经查实,将依据相关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5.本操作细则由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文起试行。高层次人才、退役军人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首付优惠政策具体操作也按本细则执行。未涉及内容按照《舟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舟公积金〔2018〕17号)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一、《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

  二、《舟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受理回执单》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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