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收房”索要物业费 法院驳回物业公司诉求

市场王迎超 2025-12-08 10:42:48 来源:中房报

扫描二维码分享

  验房时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具备居住条件,业主拒绝收房,与开发商协商解决问题后准备办理入住时,却被物业公司以“未缴纳与开发商纠纷期间物业费”为由拒绝交付房屋钥匙,同时物业公司还将业主起诉至法院索要物业费,业主能拒交吗?近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2018年9月,长春市民姜某与开发商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某小区的房屋。2020年7月,物业公司通知姜某收房。验房时,姜某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具备居住条件,便没有在入住通知书及物品签收记录表上签字,并且多次向开发商及相关部门反映解决此事。

  2021年9月,姜某与开发商针对房屋质量问题处理完毕,开发商一次性向姜某补偿12万余元。此后,姜某多次与物业公司沟通交付房屋钥匙办理入住。但物业公司以“未缴纳与开发商纠纷期间物业费”为由拒绝交付房屋钥匙,并将姜某诉至南关区人民法院,要求姜某缴纳2020年7月即第一次通知收房之日至开庭之日的物业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物业费计算应以房屋交付为起始计算时间,商品房的交付节点是房屋购买人对房屋的使用、享受物业管理服务之日开始。根据姜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房屋在交付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直到2021年9月姜某才与开发商协商解决完毕。在此之前房屋尚不满足正常居住条件,姜某有权拒绝接收房屋,因此2021年9月之前的物业费应由开发商承担。

  关于2021年9月之后的物业费问题,物业公司以欠费为由拒绝交付钥匙直接导致了姜某无法入住。姜某未能入住也就未实际享受物业服务,因此物业公司扣押钥匙期间的物业费,姜某无需承担给付义务。最终法院驳回了物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宣判后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一常见纠纷背后,实则涉及三方主体的责任界定与权益平衡问题。”南关区人民法院法官王吉鲁提醒,服务行业的核心是“以人为本”,物业费的收缴应以实际提供物业服务为前提,未提供服务却收费显然违背公平原则。物业公司应以此案为戒,增强服务意识与法律意识,正确认识物业公司与业主的唇齿关系,恪守以诚取信的服务理念,营造亲近和睦的社区愿景,创建和谐宜居的美好家园。

原创 宏观 政策 市场 公司 土地 观点 金融 海外 产业链

中国城市住房价格288指数

(2023-02)

1571.9

  • 0.13%
  • -0.91%
日期指数环比同比
2023.011569.9-0.97%-0.14%
2022.121572.1-0.92%-0.11%
2022.111573.9-0.12%-1.08%
2022.101575.8-0.20%-1.01%
2022.091579.0-0.02%-0.87%
2022.081579.3-0.04%-0.62%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