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侵害禁令第一案”已裁定,被申请人系购房业主

监督眼高拯坤 2021-01-27 10:08:53 来源:中国房地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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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对《民法典》施行后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作出裁定,驳回申请人某房地产公司的申请。

  今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上述案件被称为《民法典》之后“人格权侵害禁令第一案”,涉及适用程序问题在审判实践中无先例可循,法院如何处理,受到了学界和审判实务界的高度关注。

  对于此次裁定,多位法律专家认为,该裁决结果适当,是探索《民法典》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适用程序的有益尝试,具有示范意义。

  案件经过

  裁定书显示,案件起因在于李兴购买了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房产,由于房屋尚未交付,2020年5月至8月,李兴通过自己注册的自媒体公众号陆续发布了10篇涉及某房地产公司的文章,文章中出现了针对某房地产公司房屋质量的过激性不文明用语。

  2020年10月,某房地产公司以李兴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上述10篇文章被自媒体平台删除,李兴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被无端损害,之后又通过该公众号发布多篇文章,内容主要是对其购房遭遇的描述和对房产质量的主观感受,其中包含一些情绪化用语。

  2021年1月4日,某房地产公司向广州互联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请求禁止李兴在某自媒体平台发布/重复发布侵害该公司名誉权的文章、言论。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某房地产公司称,李兴未通过合法合理的渠道维权,而是借助舆论进行诋毁、诽谤,迫使该公司满足其不合理的要求,如果不采取禁令措施,将加重已经造成的损害并扩大侵害后果。为减少李兴的持续侵权行为给该公司造成的损害,避免该公司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对李兴作出禁令。

  同时,某地产公司还向法院提出一系列诉讼请求,包括删除相关文章,在相关媒体平台连续15天公开赔礼道歉,赔偿该公司商业信誉损失2000000元,并承担开发商的律师费、公证费等。

  李兴辩称,侵害人格权禁令的实质要件是违法性和难以弥补的损害后果,某房地产公司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如不采取禁令将对其造成损害后果,本案情形未达到需采取禁令措施的程度。涉案文章是李兴基于自身消费行为和客观事实而发表的意见,部分文章为转载其他媒体的文章,且所发的文章均系基于客观事实的描述,陆续发布是为了让更多消费者知晓事实真相,避免更多人被开发商的虚假宣传所蒙蔽,这些文章不会导致某房地产公司主张的损害后果。

  李兴强调,即便某房地产公司名誉受损,也是源于其自身的欺诈行为,而非涉案文章,是由于其作出虚假承诺、拟定霸王条款及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李兴的行为是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某房地产公司不应阻止他人进行批评。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某房地产公司提交禁令申请,是其基于对涉案事实和情势的判断,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赋予的人格权请求权。

  尽管双方对涉案文章描述的有关事实是否属实存在争议,但上述言论仍属购房者对购房体验和感受的主观描述,出于维权目的而发布的可能性较大,不同于故意捏造事实、恶意诽谤,某房地产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商对此应当予以必要的容忍。

  从文章的阅读量来看,李兴发布的涉案言论影响范围有限,即使存在部分针对某房地产公司的负面评价,对某房地产公司也难以产生通过事后救济不能弥补的财产损失。

  在李兴不具有侵害某房地产公司名誉权较大可能性的情况下,作出禁令将严重限制李兴作为购房者评论房地产开发商的权利,从而导致双方之间的利益失衡。

  综上,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广州互联网法院做出了裁定: 驳回申请人某房地产公司的申请。

  专家观点

  对于此次裁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石佳友表示,禁令所针对的往往是一经发生即造成无可挽回的重大损失的严重侵权行为(如威胁在网上公布他人的不雅视频,发表对他人名誉有严重损害的报道)。同时,是否作出禁令涉及申请人的人格权与他人的基本权利之间的平衡保护,为此需考虑当事人身份(消费者/经营者)、行为的目的、方式与后果等因素,以及禁令的必要性;

  本案中,申请人可以通过及时公布客观事实等手段来进行回应,以防止其名誉受损。可以看出,广州互联网法院的此份裁定对上述要点进行了充分考量,对双方的合法权益进行了平衡保护,因此裁决结果是适当的。

  复旦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段厚省认为,本案中,申请人于诉讼中提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其与行为保全申请并无本质差别,此份裁定比照诉中行为保全程序处理,是法院综合考虑诉中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法律效力、救济程序以及实施方式与效果的结果。该裁定是探索民法典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适用程序的有益尝试,具有示范意义。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鲁晓明表示,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有麦克风”,民事主体享有通过网络发表言论的权利,但不能逾越法律规定的边界。经营者有权依法维护自身的名誉权,但应当尊重消费者对产品或者服务进行合理评价的权利;消费者在描述自身购物体验和发布评价的过程中,亦应当基于客观实际,不得捏造事实、恶意诋毁。广州互联网法院的此份裁定对权利之间的平衡进行了考量,体现了自由与法治的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的生动体现。

  业主维权起因是质量问题和延期

  另据中国房地产报记者多方了解,被申请人李兴与某地产公司之间的诉讼尚未彻底结束,关于李兴是否侵犯了某房地产公司的名誉,法院还在审理中。

  至于为何以李兴为代表的业主与开发商会出现矛盾,关注此事的知情人士表示,根源在于楼盘质量和项目延期。例如有业主认为,开发商承诺房子属于“民国风”,但在设计上有诸多不合理之处,包括客厅大小和窗户尺寸等,且开发商遭遇业主质疑后不仅没有妥善处置,还显得态度十分强硬。

  在延期方面,中国房地产报早在2020年3月15日就以《调查 | 政府拒绝“背锅”,天津明星楼盘延期风波始末》为题进行了独家报道。报道显示,截至2020年3月,位于天津市宝坻区的某楼盘部分楼栋已经延期交付近9个月了。购房业主奔走维权却遭遇“霸王合同”,索赔一事希望愈发渺茫。在此过程中,开发商试图将项目延期的原因归根至“停工令”,这一因政府治理环境问题而产生的不可抗力因素上。但是,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却拒绝当“背锅侠”。

  针对此事,中国房地产报发表评论称,开发商的逾期交房,落在客户身上就是一座山。任何人都不能一边赚着钱,一边把应该承担的风险和责任转嫁给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这是商业文明和商业道德的底线,如果这个底线被一再突破,这个行业、这个社会将失去该有的美好与秩序。

  (部分内容来自广州互联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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