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涉企侵权犯罪!最高检典型案例聚焦房企反腐

原创 2026-06-02 11:12:55 来源:中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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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房网讯 5月19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即将正式实施一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据悉,这批典型案例涉及民营企业内部腐败、“一货多卖”类合同诈骗、职务侵占、串通投标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常见法律问题。

  持续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依法惩治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犯罪,是检察机关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主要方式。从公布的案例看,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坚定立场和工作成效。

  据了解,持续加强对涉企案件的法律监督,是这批典型案例的鲜明特点。

  最高人民检察院介绍,案例中既有依法提起抗诉,纠正错误裁判,回应企业信访诉求的审判监督案件,也有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接续监督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立案监督案件。

  最高检经济犯罪检察厅相关工作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经济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以高质效履职办案持续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两起案例涉及相关房地产企业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公布的6件案例中,有两起案例涉及相关房地产企业。主要集中在高管贪腐、职务侵占、项目拓展利益输送、内部治理失控等方面。

  该批案例的发布,既是检察机关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平等保护、规范经营、惩治侵害企业权益犯罪” 要求的具体实践。

  同样,也向房地产行业释放出保护产权、严惩腐败、强化合规、稳定预期的强烈信号,具有鲜明的行业警示与规则指引意义。

  案例一:刘某某、邹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在案例一某民营房地产企业内部腐败系列案中,上海检察机关全程引导侦查取证,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深化受贿行贿一起查,及时补充起诉遗漏罪行,同步推进查处关联行受贿犯罪。

  同时,延伸治理精准施策,坚持标本兼治,助力企业完善内部治理,筑牢企业内部腐败“防火墙”的同时,探索检察服务企业新机制,以法治之力护航民营经济健康、高质量发展。

  【基本案情】

  刘某某,原系某房地产公司首席副总裁。邹某某,原系某房地产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裁兼项目拓展中心总经理。

  2012年至2022年,刘某某分管某房地产公司项目拓展中心(以下简称项目拓展中心)业务,其利用项目拓展洽谈、内部审核报批、合同签约等职务便利,个人或伙同邹某某等下属员工,收受多家房地产项目合作方给予的贿赂款。其中刘某某收受贿赂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6亿余元,个人非法所得1亿余元;邹某某收受贿赂共计1.177亿元,个人非法所得3770万元。

  2024年2月,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以下简称浦东分局)以刘某某、邹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移送审查起诉。同年4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浦东检察院)对刘某某、邹某某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2025年2月、6月,浦东检察院分别补充起诉刘某某漏罪事实。2025年9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被告人邹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决已生效。

  此外,浦东检察院另起诉某地产公司内部腐败系列案关联受贿人员8人,行贿人员15人,行贿企业11家,相关案件已陆续判决或在法院审理阶段。

  【典型意义】

  (一)落实依法平等保护理念,高质效办理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案件。检察机关在办理业务模式复杂、职权边界交织的大型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内部腐败案件时,应系统梳理企业整体组织架构、运行模式与部门职能定位,精准厘清涉案人员所处层级、职权范围,准确认定职务便利。针对该类犯罪中常见的“幽灵辩解”,检察机关应充分引导侦查取证,注重调取手机电子数据、银行交易流水等客观证据,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对于涉案财物金额巨大、权属复杂的案件,要强化涉案财物公诉职责,全链条查明犯罪数额、违法所得及其孳息,帮助企业追赃挽损。

  (二)持续做优检察服务供给,深入推进企业内部反腐治理。检察机关在办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时,应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注意深挖遗漏犯罪事实及关联犯罪,并及时补充起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同时,要加强与工商联、行业协会的协作,通过走访调研、检企座谈、检察开放日等形式,精准对接企业法治需求,强化检企良性互动,做好涉民营企业内部反腐治理的后半篇文章。

  案例五:杨某某职务侵占审判监督抗诉案

  在案例五杨某某职务侵占审判监督抗诉案中,北京检察机关发挥审判监督职能,对确有错误的判决,依法提起审判监督抗诉。并在案件再审过程中依法调取使用境外证据,落实“一案多查”、深挖职务犯罪线索,

  通过充分履职推动抗诉案件顺利改判,有效发挥了检察监督效能,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高质效履职回应各界关切,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基本案情】

  2009年至2010年间,杨某某利用担任某港资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地产公司)总经理职务便利,在经某咨询公司介绍与某单位房地产项目合作洽谈过程中,借助某咨询公司索要项目介绍费的契机,向某房地产公司隐瞒真相,通过签订商业咨询协议的方式,虚增咨询合同标的额、虚构业务名目,致使某房地产公司对外支付9540万元资金,其中某咨询公司实际获得3000万元,其余6540万元被杨某某非法占有。后因该房地产项目最终未达成合作,房地产公司经审核发现项目推进过程中的相关合同签署及付款存在问题,并要求杨某某追回公司已付资金,但杨某某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致使公司资金无法追回。

  2013年4月,某地产公司向北京市公安局报案,北京市公安局于当月立案侦查,并对杨某某刑事拘留。2014年1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下简称北京市检三分院)对杨某某批准逮捕。同年4月,北京市公安局将本案向北京市检三分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5月,北京市三分院将案件移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朝阳区检察院)办理。同年11月,朝阳区检察院以杨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

  2015年12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杨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后杨某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以原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017年5月,法院依法作出重审一审判决,认定杨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没收财产人民币十八万元。杨某某再次上诉,二审法院以挪用资金罪改判杨某某有期徒刑七年。2023年12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北京市检察院),对二审刑事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高法)提出抗诉。后北京市高法作出再审决定,指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二中院)对该案再审。2025年9月,北京市二中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二审判决,维持原重审一审判决,认定杨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没收财产人民币十八万元。

  【典型意义】

  (一)发挥审判监督职能,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与矛盾化解并重。检察机关应敢于、善于运用刑事抗诉手段,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监督职能,纠正涉企错误刑事裁判,依法打击涉企犯罪,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通过高质效开展审判监督工作,回应被害企业及相关方面诉求的同时,实现矛盾纠纷法治化实质性化解。

  (二)积极探索境外补证,推动涉外司法实践。检察机关应积极探索境外取证的有效路径,针对不同类型案件、不同法域特点,制定差异化的取证策略,认真研究不同法域证据规则差异,通过有效转化境外证据,保障案件妥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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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住房价格288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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